作為HR,大家都知道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依據法律條款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那么如果是員工主動辭職呢?公司是否依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又有哪些法律依據呢?
今天小編就幫大家理一理【員工主動辭職公司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7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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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
所謂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和勞動過程中安全健康保護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勞動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
所謂勞動條件,是指工作任務、勞動的場所和設備等員工提供勞動條件所必備的要素。
工資指用人單位基于勞動關系,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全部勞動報酬。
假如用人單位雖然有拖欠的事實,但如果在員工在以此為由離職前已支付,并不一定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舉個例子: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研討會紀要》(2014年5月26日)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發生于勞動者申請仲裁一年前,至勞動者申請仲裁時用人單位尚未糾正,如勞動者據此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申請仲裁前補發了未及時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已經糾正其上述違法行為,勞動者再以用人單位曾經違法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
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舉個例子: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后反悔并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
(勞動合同約定有好處:勞動者需有證據證明其反悔且用人單位不同意時,才可解除并獲得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