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們,忙碌一年的年終“大紅包”即將到來啦!
全年一次性獎金優惠計稅一年倒計時已經開始,今年實際收到的年終獎仍然可以單獨計稅,如果您還不知道如何選擇,請快快學習下面的內容吧~
依照財稅〔2018〕164號《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要求,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級數 |
應納稅所得額 |
預扣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3000元 |
3 |
0 |
2 |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全年一次獎金單獨計稅適用稅率表)
雖然年終獎優惠計稅還有一年的時間,但是最優惠的計稅方法總是最值得珍惜的。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實際收到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今年居民個人取得的年終獎,還可以繼續享用優惠計稅政策,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下面我們來看個例子:
員工F(居民個人),2020年3月從A公司取得了2019年度年終獎50,000元,2020年員工F的全年工資為120,000元,不考慮三險一金,無其他所得收入,無專項附加扣除,假設A公司在預扣預繳時均已按照年獎單獨計稅政策為員工F申報了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
工資薪金預扣預繳應納個稅:(120,000-60,000)x10%-2,520=3,480(元)
A公司年終獎預扣預繳單獨計稅:50,000÷12=4,166.67(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10,A公司年終獎應納個稅=50,000x10%-210=4,790(元)
方法一
將年終獎金全部并入綜合收入計稅
綜合收入應納個稅:(120,000-60,000+50,000)x10%-2,520= 8,480(元)
合計全年應納個稅8,480(元)
方法二
在2021年匯算清繳期間,保留A公司年終獎按照優惠計稅方式
合計全年應納個稅3,480+4,790=8,270(元)
對比兩種方案可知,員工F選擇保留A公司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更為劃算,全年最多可節省個稅210元。
如果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有一筆全年一次性獎金,允許選擇單獨計稅政策。
但是,如果納稅人在同一個納稅年度內更換了不同扣繳義務人,且扣繳義務人均已按照單獨計稅政策申報過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則需要納稅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進行匯算清繳,最多只能保留一筆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算納稅,其他筆則需要合并綜合收入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