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懂的人幫忙分析一下。十年前高中剛畢業,去到深圳上班公司買了社保。后來辭職回了老家,那時候年輕不懂,社保沒有調走,也沒有去報停之類的,然后現在過去差不多十年了,原來社保卡也找不到了。目前在老家已經交了差不多一年社保了。想問問看現在有沒有辦法把深圳那邊的社保轉過來累計在現在的社保賬上?
先說結論:一,能轉;二,先考慮一下要不要轉、何時轉。
一、為什么會有轉移?
我國社保統籌層次較低,在不同區域不能自行互通信息銜接,需要辦理轉移手續;
轉移主要是兩方面:一是個人賬戶的累積合并(資金),二是繳費年限等的銜接累計(信息)。對于涉及長周期待遇的險種尤其是養老保險,轉移對個人來說很重要。
二、轉移的政策依據?
我國從2009年之后就有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統一明確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
后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出臺了一系列實施文件以及針對實施中發現問題又完善細節的配套文件: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
《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13〕250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
經過十年的實際運行和不斷完善,至此,我國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政策文件已經越來越完善,實操運行也越來越平穩。如果想了解詳細政策,可以在HR政策庫自行搜索閱讀上述文件。
三、如何做轉移?
轉移分四步(66號文規定,全國是統一的):
(一)書面申請
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條件審核
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機構辦理
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結果通知
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實際上這四步里只有第一步是單位個人,其他是社保機構之間溝通,大大減輕了經辦復雜程度。對于個人來說,實際上你只需跟單位HR去溝通申請,后面都可以由HR去當地社保局辦理手續。
而且你不用擔心原來離職時自己手頭沒有紙質憑據。社保是很嚴謹的,一旦你繳過費,有記錄,正常情況下不會莫名其妙丟失(前提是確實真實繳費,不包括應繳未繳等情形)。不管你過多少年,在當地社保系統里通過姓名、身份證號都能查詢到記錄的。跟你實體社保卡有沒有丟失沒關系。
四、重要提醒:要不要轉?要不要現在轉?
轉移方便了但并不意味著只要換一個地方就隨便頻繁轉,要根據自己情況來規劃。這點很重要,特別提醒!
社保作為一項復雜的社會制度,制度設計時考慮因素非常多,至少有如下三方面考量:
(1)正常參保人方面
盡量保證參保人權益,權利義務對等,方便手續等;
(2)異常參保人方面
要防范逆向選擇等有可能侵害基金等投機情況;這里最容易出現的一個現象是“退休地臨門逆選”:臨近退休時出于投機目的轉移到發達地區希望最后在發達地區退休。因此66號文特別設計了“臨時賬戶”機制,“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即:距離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在新參保地只能建立“臨時賬戶”,這種情況下是單向轉移,不能在新參保地退休,規避了“退休地臨門逆選”問題。
(3)基金平衡方面
由于未全國統籌,還存在一個區域之間基金收支平衡問題,尤其是繳費義務和待遇權利在經濟差距較大的不同地區時。66號文在處理這個問題時采取了平衡方式:“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統籌部分如何轉移跟個人利益完全沒有影響,但是卻關系到地區的基金收支平衡。尤其是正常人口流動規律大部分是年輕時在發達地區工作、參保繳費;年老時回原籍欠發達地區退休、領取待遇。單位繳費大多數地區是20%(不過各地有實際差異,2019年最近降費都降到16%了),但只按照12%轉移,一方面照顧到了各地繳費差異現實,另一方面也留存一點在原參保地,轉移多數部分到新參保地(很有可能是將來退休地),區域之間做了平衡。但這種統籌部分12%轉移設計,也會給實操帶來復雜性;例如A地轉往B地,如果將來又需要重復轉回到A地,這種頻繁來回往復下統籌部分轉移就復雜了。
由于距離法定退休年齡十年內“臨時賬戶”機制和統籌12%資金轉移等的制度設計。我們建議在轉移之前,“要不要轉?”“要不要現在轉?”等問題要先思考和規劃一下再進行,可以保證個人最大利益。
首先,看一下年齡。最佳的轉移時間段是男性45~49歲,女性35~39歲。在此之前個人流動性較大將來退休生活地尚未確定,有可能造成往復麻煩;在此之后又會遇到4050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臨時賬戶的制約。
其次,看一下轉入地。轉入地最好就是將來退休生活地。如果僅僅是流動工作地之一,其實沒有必要做轉移,后面只要在時間點前都來得及。66號文對退休地選擇也做了規定,基本原則是“戶籍地優先,從后從長”(詳細條款請參閱66號文第六條),即使是非戶籍地,如果正式的養老保險關系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0年也是可以非戶籍地退休的。那么,選擇退休地是一個重要的考慮,這決定了之前繳費往哪里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