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當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補繳工傷保險使社會保險部門承擔相應費用和待遇嗎?
案例詳情
某公司員工劉某上班期間因機器螺絲脫落導致工傷,花去17萬余元醫療費用并落下六級傷殘。
近日,劉某向公司索要工傷賠償,公司發現由于工作失誤,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隨后,公司立即到當地社會保險部門補辦、補繳了手續及費用。基于此,公司要求社會保險部門承擔全部責任。社會保險部門拒絕。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簡單來說就是員工受傷公司發現沒有給員工辦工傷保險,立刻去補辦然后要求社保部門賠償這筆錢,社保局不接受的故事。
案例分析
公司認為,公司已經補辦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補繳了保費,員工劉某發生工傷的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當地社會保險部門認為,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的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到底依據的是什么?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
綜上,劉某的17萬余元醫療費用發生在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前,不能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該公司的起訴最終被駁回。
工傷保險還有哪些知識
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可雙賠。
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后,可為其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職工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可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
工傷待遇和其他待遇可兼得與不可兼得的情況,小伙伴們現在都明白了,特別是HR小伙伴在處理工傷問題的時候,可以給員工更好的解釋說明,幫助爭取更多的權益。
關于工傷,51醬醬再給大家講一下很多HR都比較疑惑的點:
上下班路上受傷算工傷嗎?(這個問題和我們昨天講的下班時間受傷可不一樣)
不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也就是說,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能算工傷:
1)需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造成;3)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受傷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則可以認定為工傷,反之則無法認定為工傷喲。
同時還需要注意的是工傷保險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能同時享受。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傷殘津貼是對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和五、六級傷殘中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因工傷而減少的勞動收入的替代補償。
養老保險是對勞動者年老時給予的生活保障。
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有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后,就不能同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待遇。
假如工傷職工因為繳納年限短、個人賬戶積累少等原因導致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以保障其退休后能夠維持原來的生活水平,不會造成實質性的收入減少。
注意:
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則還可以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傷殘津貼。
內容整理自人社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