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之下,企業都在想方設法自救,越來越多"真金白銀"的支持政策持續推出,其中,作為“重頭戲”的當屬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
日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印發《關于做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工作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這一大招對企業來講無異于重大利好,尤其對于中小微企業,可以大大減輕企業負擔,緩解疫情下企業資金壓力。
哪些企業可以享受減社保費,哪些企業可以享受免社保費,減免政策會對職工個人權益造成影響嗎……針對政策發布以來一些企業和職工的疑慮,我們特意邀請了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對社保費減免的熱點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
■社保費職工繳納部分不能減免
“此次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指的是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針對廣大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 ,這位負責人首先為大家進行了澄清,參保單位要按月如實申報,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確保參保職工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中小微企業免,大型企業減
此次《實施意見》提出,免征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適用對象包括各類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適用對象包括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
那么如何中小微企業的劃分依據是什么?這位負責人給出了詳細的解答——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稅務局、省工信廳、省統計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銀保監局、河北證監局、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聯合成立大型企業劃型小組,負責確定參保企業中的大型企業名單。對省統計局確定的2019年大型企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銀保監局、河北證監局確定的金融類大型企業,直接確定為大型企業。
其他企業由省社保經辦機構根據2019年底參保登記和申報等數據以及省稅務局提供的相關數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確定。
“大型企業名單經劃型小組確認,按程序呈報省政府批準后,由省社保經辦機構統一在業務信息系統中增加參保單位類型標識。不屬于大型企業的其他參保企業均歸類為中小微企業,不再逐一認定。”
■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戶政策不同
據了解,很多小微企業的企業主,有的是以靈活就業人員的方式自己繳納社保,而有的以個體戶的形式繳納,兩者之間在此次減免政策中是否有區別呢?
“兩者是有區別的,如果一直以個體戶的方式繳納社保則可以享受減免政策,而以靈活就業人員的方式就不能享受了。”
這位負責人解釋,此次政策明確,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以靈活就業人員辦法繳費的參保人員(含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及財政出資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參保人員。如果是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戶,是可以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此次社保費減免政策的。
那么,未在減免政策執行期內完成申報繳費的還能享受政策嗎?“除批準緩繳參保單位外,未在減免政策執行期內完成申報繳費,過期補繳減免政策月份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不享受相應減免政策。”這位負責人提醒大家,盡快在規定時間內去申報繳費。
■社保費減免政策的執行期限不同
據介紹,減半征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執行期限為2020年2月至4月,免征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執行期限為2020年2月至6月。費款所屬期屬于減免政策執行月份,在此期間申報核定、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可以享受相應減免政策。
經批準緩繳的參保單位,在緩繳期內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減免政策。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終止后的社會保險費,不屬于此次減免政策范圍。
■新申請辦理參保的單位
也可享受減免政策
2020年3月份新申請辦理參保的單位,可補辦2月份參保業務,并自2月份享受相應減免政策。4月至6月份新申請辦理參保的,自參保當月享受相應減免政策。在減免政策執行期內新申請辦理參保并從成立之日起補辦參保業務、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費款所屬期屬于減免政策執行月份的單位繳費部分可以享受相應減免政策。
■勞務派遣人員視情況而定
勞務派遣機構對派遣人員按照用工單位進行分戶管理,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用工單位名稱、類型、劃型結果及其派遣人員等信息,并附勞務派遣機構告知承諾書。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勞務派遣機構報送情況,在業務信息系統中做好標識。勞務派遣人員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按照用工單位性質確定適用的減免政策。
■辦理退費 無需參保單位提交申請
由于政策出臺已是3月下旬,很多企業都已繳納過2月份的社保費用,那么如何申請辦理退費呢?
“2020年2月已征收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確定單位繳費部分減免金額,對中小微企業批量發起退款,無需參保單位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依據參保單位申請,可沖抵以后月份繳費,也可退回。”
這位負責人同時提醒企業,符合減免政策的參保單位2月份已申報未繳費的,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撤回已傳遞稅務部門應繳信息,按照減免政策核定應繳費額后重新傳遞稅務部門。參保單位不需再次申報,可直接到稅務部門繳費。(河北工人報記者 李蕙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