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某系某銀行員工,雙方訂立了勞動合同,申請人與其主管領導發生口角,并將該主管打傷,該銀行以劉某毆打主管違反其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辭退。劉某對此持有異議提起了仲裁申請。
【裁判結果】
在庭審過程中,銀行并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劉某毆打主管的事實及其規章制度,仲裁委支持了劉某的仲裁請求。
【案件評析】
根據《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證據規則》第九條“因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解除人事關系、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由此可見,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方,本案中,該銀行未提交證據證明劉某的違紀事實及解除依據,故銀行解除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