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詢
張某在上海的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已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同一時期經別人介紹,他又在安徽省合肥市一家企業工作,企業也為其繳納了養老保險費。張某想咨詢重復建立養老保險賬戶該怎么辦?
解 答
根據政策規定,參保人員不得重復建立養老保險賬戶。職工工作變動時,應嚴格按規定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社保賬戶隨著勞動關系的轉移而轉移。
依 據
《關于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
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工作變動時,應嚴格按規定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不得重復建立個人賬戶。
對已經重復建立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保留原有賬戶,重復建立的個人賬戶應撤銷。
有兩個及以上個人繳費基數和賬戶儲蓄額的,按照就高原則保留其中較高的繳費基數和賬戶儲蓄額,其他由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退還本人,由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計入統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