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化工公司)與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細公司)是某集團公司下屬的兩家企業。為加快資源整合與共享,2017年5月,該集團公司對化工公司與精細公司合并重組,化工公司的資產和人員全部并入精細公司。為確保整合方案順利實施,化工公司召開了職工大會,公布了合并方案,全體職工參加了職工大會,并形成會議決議,化工公司并入精細公司后,原有職工的工作崗位、地點都不變。
2017年6月,兩家公司合并后,化工公司注銷了工商登記。因化工公司與其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精細公司與從原化工公司并入的職工未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繼續履行原化工公司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工李某于1996年1月到化工公司工作。工作期間,李某與化工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合并時李某參加了職工大會,同意企業合并和職工安置方案并簽字確認。從2017年6月開始,李某到合并后的精細公司工作,由該公司為李某發放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2017年9月,李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精細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他主張,化工公司與精細公司合并后,化工公司被注銷,自己與原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因為企業注銷而終止,化工公司應支付其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由于化工公司已注銷,應由精細公司承擔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另外,自己到合并后的精細公司工作,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但該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故應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在案件處理中,精細公司辯稱,李某同意職工安置方案,到精細公司工作,屬于雙方繼續履行原化工公司與李某訂立的勞動合同,精細公司不應支付經濟補償。精細公司提交了關于化工公司與精細公司合并的文件、職工安置方案,附有職工簽字的職工大會會議決議,化工公司與李某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李某對上述證據均沒有異議。
處理結果
駁回申請人李某的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李某的勞動關系是否因企業合并而終止?
企業合并前李某與化工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在企業合并后是否繼續有效?
精細公司是否需要與李某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焦點分析
本案在審理中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李某與化工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因為化工公司注銷終止,屬于因客觀原因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終止,李某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應該予以支持。
企業合并后,李某到精細公司工作,與該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精細公司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及時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精細公司應該支付李某二倍工資。
另一種觀點認為,法人合并,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即李某與化工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未終止,在企業合并后繼續有效,李某與化工公司的勞動關系轉為李某與精細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李某要求精細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于法無據,不能得到支持。因李某與化工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合同對合并后的精細公司和李某仍然具有約束力,李某要求精細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不符合法律規定,亦不應得到支持。
仲裁委員會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仲裁委認為,《勞動合同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化工公司并入精細公司后,其權利義務應該由精細公司享有和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并未因化工公司注銷而自然終止,化工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合并后的精細公司和李某仍然具有約束力。
李某以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為由要求精細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主張不成立。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情形下,要求精細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82條有關規定,故李某的仲裁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仲裁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