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詢
李某在部隊服役兩年,1979年12月從部隊退役,1980年被安置到一家企業工作,1992年7月所在企業開始為他繳納養老保險費。李某想問,在部隊服役的兩年時間,可否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解 答
李某在部隊服役的兩年軍齡,應計算為本人退出現役后首次就業參保所在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依 據
《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
六、關于參保繳費年限
在確定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時,一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下同)的累計繳費年限應包括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其中,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在首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只有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計算在戶籍所在地;曾經在部隊服役的軍齡,按國家規定安置就業的,計算為本人退出現役后首次就業參保所在地的視同繳費年限,按國家規定不安置就業的(不包括自主擇業的軍隊干部),計算為本人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戶籍所在地的視同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