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公司受了工傷
公司又和另外一家公司合并成一家
工傷待遇是否“泡湯”呢?
案 例
楊某于8月15日在工作時右胳膊不慎被機器擠壓挫傷。工作期間,該公司未為楊某參加工傷保險。
9月初,該公司因經營不善,與同行業的另外一家公司合并。9月末,楊某被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楊某找到合并后的新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相關的工傷待遇。
新公司稱,工傷是在公司合并之前發生的,拒絕支付相關工傷待遇。楊某遂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合并后的新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仲裁委裁決:合并后的新公司支付楊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第43條、第62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九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9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因此,合并后的新公司應依法支付楊某相關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