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雖然結果同樣都是勞動關系的消滅,但二者也存在著巨大的差異。
簡單的說,二者的不同點一般是:
“勞動合同解除需要一方主動提出,勞動合同終止不需要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法律程序嚴格,終止勞動合同在程序方面的要求相對比較寬松。”
下面我們具體來說一說二者的差異。
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要么協商一致解除,要么單方解除,強調主觀因素,是勞動關系的提前終結。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由于某些客觀事實的發生,導致的勞動關系終結,更加強調客觀因素,是勞動合同的正常終結。
情形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提出兩種情況:
勞動者提出: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提出: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有以下情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的程序比較簡單,當事人只需按時通知對方,并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即可。
解除勞動合同程序相對復雜,并且不同解除方式的程序要求差異較大。
勞動者單方解除又分為提前30日書面通知(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解除和無需通知,隨時解除兩種。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又分為無需通知解除、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三種,不同的解除方式,程序要求也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