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詢
去年6月,李女士被浙江省杭州市一家公司錄用為人事專管員,協助人事經理負責員工社保、合同管理等工作。李女士與公司簽訂3年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為6個月。
上班后不久,公司即安排李女士參加為期兩個月的業(yè)務培訓,并為其支付培訓經費5200元。培訓期間,李女士結識了同行王某,相談甚歡。培訓結束后回到公司,李女士打算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到王某所在公司工作,但遭到公司拒絕。
公司認為李女士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先賠償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于是,李女士向公司所在地的人社部門咨詢,公司的要求合理嗎?
解 答
在勞動合同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公司無權要求李女士賠償培訓費用。根據有關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支付培訓費用。
依 據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
第三條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