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司答網民關于勞動經濟補償支付年限有無上限問題的來信
來信時間:2024-04-30 回復時間:2024-05-09
馬*艷:經濟補償支付年限有上限嗎?關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是理解為只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超出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才需限制支付年限不得超過12年,還是理解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在年限上所有勞動者無論何種工資水平均需受到最長不超過12年的限制(即三倍 12個月雙重封頂),還是工資超過3倍的勞動者需要受到3倍工資的限制?
回復: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款所指“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的規定只適用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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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參考案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2021)魯民申10440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某順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再審申請人張某順因與被申請人山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14民終15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張某順申請再審稱,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具體理由如下:一審法院錯誤引導申請人按“實發工資”金額計算了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中“勞動者月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為“應發工資”,終審法院應當予以糾正,申請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834.70元”。“2834.70元”應由被申請人提供工資表證明。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以上所述,申訴人的工資并沒有高于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201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所以經濟補償金應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向申請人支付。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故,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賠償金124726.8元。(22年2倍2834.70元/月)。......本院經審查認為,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本案已經查明,申請人于1998年開始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被申請人于2020年10月7日對申請人作出除名的處理意見。因此,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的年限為22年。且,無論按照原判決認定的2215元/月,還是申請人主張的2834.70元/月,均達不到“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的標準,因此,不能適用上述第二款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應依據第一款的規定,在查明申請人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的基礎上,按照申請人主張的22年計算,原判決按照12年計算適用法律錯誤。綜上,申請人張某順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審判長:杜 磊
審判員:柴家祥
審判員:崔志芹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王鳳嬌